安有贵申请执行安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5-04-03 16:22:16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龙江执字第33号

  申请执行人安有贵,男,193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白山乡。

  被执行人唐厚双,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白山乡。

  被执行人安亮,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白山乡。

  安有贵申请执行安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2014)龙江民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有贵于2015年1月4日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二、龙江县人民法院(2014)龙江民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杨国文

                 二O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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