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赡养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5-05-20 10:00:05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龙江执字第266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男,汉族,1949年1月29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

 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1973年1月25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

 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赡养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江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并交纳了执行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龙江县人民法院(2014)龙江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金志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佳兴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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