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5-05-26 17:13:46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龙江执字第276号

 申请执行人高某,男,198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

 委托代理人李明会,男,汉族,法律工作者,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

 被执行人白某,女,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上。

 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白某离婚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龙江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准许申请执行人高某撤销执行申请。

 二、(2014)龙江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祁  峰

                     二0一五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金 志 勇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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