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 |
提交日期:2015-07-02 17:51:07 |
龙江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5)龙江刑初字第90号 |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男,1986年8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龙江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某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 龙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1日6时许,被告人秦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华民乡沙河台村屯内时,将横过道路被害人杨某(女,75岁)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系生前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秦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秦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本院判处秦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书及收据,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告人秦某的供述,龙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书、龙江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能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犯罪情节较轻,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如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允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吴凤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