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龙江执字第58号

申请执行人孙鹤飞,男,汉族,1988年11月13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某区。

被执行人金克强,男,汉族,1988年3月10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

申请执行人孙鹤飞与被执行人金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江商初字第6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鹤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并交纳了执行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龙江县人民法院(2014)龙江商初字第60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金志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佳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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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