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龙江执字第141号

申请执行人张子荣,男,汉族,1943年11月2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

申请执行人马淑梅,女,汉族,1950年2月12日书生,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

被执行人张桂荣,女,汉族,1952年2月18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

被执行人陈良飞,女,汉族,1954年9月13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

申请执行人张子荣、马淑梅与被执行人张桂荣、陈良飞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江民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子荣、马淑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并交纳了执行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龙江县人民法院(2014)龙江民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金志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佳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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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