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龙江执字第214号

申请执行人边某,女,200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

法定代理人边某某,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

被执行人佟某,女,1984年3月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

申请执行人边某与被执行人佟某抚养费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龙江民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边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了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了执行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龙江县人民法院(2011)龙江民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祁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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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