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龙江执字第276号

申请执行人高某,男,198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

委托代理人李明会,男,汉族,法律工作者,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

被执行人白某,女,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

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白某离婚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龙江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准许申请执行人高某撤销执行申请。

二、(2014)龙江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祁 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金志勇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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