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龙江执字第706号
申请执行人龙兴镇荣胜村村委会
被执行人贾广胜,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江民初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二、龙江县人民法院(2014)龙江民初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付雪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再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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