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龙江执字第745号
申请执行人苏清全,男,1979年3月5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被执行人张彦军,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种植回收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江民初字第16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二、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商初字第1622号民事调解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付雪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再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