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龙江执字第710号

申请执行人甄国富,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某村。

被执行人周绍武,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村。

被执行人蔡庆波,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某村。

申请执行人甄国富与被执行人周绍武、蔡庆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江商初字第10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甄国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蔡庆波履行了(2015)龙江商初字第100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款2015年5月8日给付15512元和诉讼费406元,并交纳了执行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商初字第100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款2015年5月8日前给付15512元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付雪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孙再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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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