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龙江执字第729号

申请执行人何景永,男,1986年8月18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被执行人王相奎,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江商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二、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商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付雪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再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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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