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龙江执字第632号

申请执行人李长林,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某村。

被执行人蒋状,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龙江县房产局职员,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华派出所某街。

李长林与蒋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龙江商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长林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蒋状未能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还款事宜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李长林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二、龙江县人民法院(2014)龙江商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侯继成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祁永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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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