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龙江执字第380号
申请执行人刘吉忠,男,1951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村。
被执行人马炳义,男,198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小区。
被执行人马玉良,男,196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江商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解,申请执行人刘吉忠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执行人刘吉忠撤回执行申请;
二、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商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侯继成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孙再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