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龙江执字第219号

申请执行人姚希坤,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街。

被执行人范思奎,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村。

姚希坤申请执行范思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4)龙江民初字第16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姚希坤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范思奎于2015年4月2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84,832.00元,已履行完调解书全部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龙江县人民法院(2014)龙江民初字第16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侯继成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祁永全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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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