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龙江执字第136号
申请执行人李振江,男,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
被执行人赵志友,男,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
申请执行人请执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龙江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判决书上全部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龙江县人民法院(2014)龙江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朱言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祁永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