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龙江执字第294号
申请执行人石长林,男,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
被执行人东越华,男,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龙江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判决书上全部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龙江县人民法院(2014)龙江民初字第395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朱言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祁永泉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龙江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