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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首例申请强制医疗案件 依法合议审查准许强制医疗

发布时间:2013-08-27 16:20:27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要求经人民检察院申请,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查行为条件、法医学条件、主观条件和选择性要件,并根据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其刑事责任能力、诉讼能力、人身危险性等情形作出相应裁决,列明强制医疗处分期限。人民法院依据申请,对不需强制医疗的被强制医疗者作出终止强制医疗措施的决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处分决定有上诉、抗诉的权利。近日,我院受理了第一起强制医疗案件。

   2013年5月27日7时,被申请人凌某某怀疑邻居肖某某对其有谋害行为,遂来到肖某某家,对肖某某进行殴打,致肖某某脑震荡、鼻骨骨折、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后凌某某怀疑鑫达车队业主王某某对其有谋害行为,遂携带尖刀骑摩托车来到鑫达车队院内,在院内拾到一把洋钗,用洋钗把办公室玻璃砸碎,并在院内大声叫骂。王某某、田某某、吴某某、杨某某闻讯赶来劝阻。凌某某见王庆和后,正欲对王某某发起攻击时。四人将凌某某手中的尖刀和洋钗抢下,将其按倒并报警。在撕扯过程中王某某下颌受伤,田某某颜面部软组织开放伤。凌某某被赶来的民警带到龙华派出所,并于2013年6月26日转送至富拉尔基区北钢医院精神病院进行治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凌某某实施暴力,无故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予强制医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凌某某强制医疗。

责任编辑:窦仕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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