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 增加抚育费依法受支持
发布时间:2013-08-30 16:25:36
我国法律规定,父母的离异不影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近日,龙江县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异后,子女起诉增加抚育费的案件。
张某于2010年12月20日与妻子刘某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且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婚生女张某某由刘某抚养,被告张某每年给付抚育费5,000元。后原告张某某因为读书开销增加,现原告要求增加抚育费。
本案经该院主持调解,被告张某同意每年给付原告张某某抚养费8,000元,至张某某18周岁止。
责任编辑:窦仕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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