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13-09-02 09:13:45
【概念】
物件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堆放物,妨碍通行物、公共道路、地面施工、地下设施等由于存放缺陷或者疏于管理、维护,造成他人损害,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
物件损害责任除特定侵权类型中的特定情况外,实体责任的归责原则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11章“物件损害责任”中,以过错推定责任(第85、88、90、91条第2款)为物件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则。
但《侵权责任法》第86条第1款规定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建筑物等倒塌场合的连带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将“倒塌”与《侵权责任法》第85条中的“脱落、坠落”区别对待,并规定更为严格的责任。
文章出处:http://www.lsba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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