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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交付的物权何时发生变更

发布时间:2013-09-02 20:22:42


    《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责任编辑:窦仕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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