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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单位财产据为己有 胆大包天终酿苦果

发布时间:2013-09-09 10:49:37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被告人王某自1993年10月份任龙江县景星土产站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其个人开办的景星利民油厂的债务于1994年全部转入到景星土产站的账户上,变成景星土产站欠款,后王某将上述欠款偿还,并在个人往来账上体现景星土产站欠王某钱款。 2002年王某以债权人的名义起诉景星土产站欠其总计人民币11,0591.49元,向龙江县景星法庭提起诉讼,经过审理景星法庭将原景星土产站的库房、办公室房屋判给王某,王某于2009年将该房屋、库房全部出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能够投案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责任编辑:窦仕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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