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2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该市仁化县仁化镇城南村一男子与其女友用假结婚证骗得男子父母人民币3.1万元。不足一月,骗得的钱被二人挥霍精光,女方也从此开始拒绝与男子过性生活,于是该男子将其女友杀害,后投案自首。
2012年初,被告人欧建安结识了被害人邱兰(化名)后,将其二哥的房间租给邱兰居住,后欧建安与邱兰发展成情侣关系。同年8月,欧建安与邱兰用100元人民币在街边办理了一本假结婚证,并以结婚为由骗得欧建安母亲给的现金5千元及其父亲内有2.6万元的存折一本。不足一月,二人便将骗来的钱花完了,从此邱兰也不愿与欧建安过性生活,并经常带其他男子到她房间内过夜。为此,欧建安认为邱兰骗了其金钱及感情,便产生了杀死邱兰再自杀的念头,并准备作案。
2013年1月2日,欧建安进入邱兰房间后,与邱兰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邱兰拿起手机打电话,欧建安担心邱兰叫人过来打他,即上前用双手掐住邱兰的脖子,最终将邱兰杀害。随后,欧建安将邱兰的尸体抱上床用被子盖好,并将邱兰手提包内的152元拿走。同日23时许,欧建安写了一封遗书给其父母后,用绳索几次自杀未果,于是于3日19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被害人邱兰经法医鉴定,系被他人施加暴力至颅脑损伤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
韶关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欧建安因感情纠纷而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作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害人邱兰对本案发生存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对欧建安从宽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欧建安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据此,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条款之规定,韶关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欧建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4008.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