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的狗被主人滞留在已经租给别人的工厂里,后把邻居养鸡场的鸡咬死了百余只,鸡场主人要其赔偿,狗的主人却称工厂已经租给别人,狗在工厂里,应由承租人担责,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而诉至法院。近日,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对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作出判决:被告江秋水(狗的主人)赔偿原告林寒梅(鸡场主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267.39元,诉讼费由被告江秋水承担。
经审理查明,被告江秋水在今年的4月份将位于锦江镇的一间厂房租给张德胜使用,但是却因为某种原因将自己的3条狗遗留在厂房里,一直未带走。今年的7月份的一天,这三只狗毫无征兆地在凌晨三点钟窜出厂房,进入到了相邻的原告林寒梅的养鸡场,将里面百余只鸡咬死。事发后,原告林寒梅找到被告江秋水,要求其赔偿鸡场损失,被告江秋水则坚称厂房已经租给了张德胜,狗的日常管理也是由张德胜负责,张德胜声称并未接手三只狗,也并未对其进行管理,狗的所有者仍然是江秋水。三方为此争论不休,矛盾升级。
2013年7月,原告林寒梅来到余江县人民法院,将江秋水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自己的各项损失共计5838.39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均对鸡场内鸡的损失数额认定没有异议,但是被告江秋水提出对原告林寒梅最终的损失数额有异议,法院最后认定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各项损失合计为5838.39元,应依法另行核定损失数额。而被告江秋水对狗的所有权的辩称缺乏足够证据证明,庭审中江秋水并未提交证据表明其已将该3只狗转给张德胜饲养,则应当认定江秋水是该3只狗的饲养、管理人,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