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取非法利益,在龟苓膏中掺入铜粉,冒充黄金膏销售,日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诈骗案件作出判决,被告谌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11年被告人谌某某在车间上班时,见一桶黄金膏(用于抛光瓷砖用的原料,每桶500克),价值几千元,黄金膏与龟苓膏比较相像,遂产生了用龟苓膏冒充黄金膏诈骗的想法。2012年4月份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谌某某收购了三、四百个黄金膏空桶,购买了大量龟苓膏,用打磨机将铜块打磨成粉,在新街镇902厂一出租房内将铜粉掺入龟苓膏制做假黄金膏。
2012年11月份,被告人谌某某用手机号拨打其从网上查来的黄某,谎称自己姓刘,为陶瓷厂业务主管,有黄金膏废料出卖,每公斤黄金膏里含有10克黄金,黄某某信以为真,2012年12月份从陕西省谓南市来到高安市,被告人谌某某以每公斤6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8桶,骗得人民币2400元。后黄某某回去烧制发现上当受骗,所购买的假黄金膏无黄金含量。12月29日,被告人谌某某打电话骗来浙江人李某某,以每桶1200元的价格收购了37桶其自制的假黄金膏,骗得人民币44000元。12月31日,被告谌某某骗来浙江台州人陈某某,以每公斤1700元的价格卖给其35桶自制的假黄金膏,骗得陈某某人民币28900元。案发后,对上述三次诈骗的赃款合计75300元已追缴,并退给被害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谌某某用龟苓膏掺铜粉冒充黄金膏诈骗他人人民币75300元,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诈骗罪。被告人谌某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谌某某家属退回了全部赃物,未造成损失,得到了部分受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