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诉称,自己是国内知名平面模特、演员,被告某整形医疗公司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的照片用于网站商业宣传文章中,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道歉并赔偿损失共计21万元。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2012年5月,原告潘某发现被告在宣传网站上刊登的多篇文章,甚至包括丰胸、隆鼻等整形项目的文章中,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反复使用原告的照片配图,还涉及香港TVB著名男演员。被告的行为会误导浏览该网站网友认为原告曾接受此类手术,甚至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接受过此类手术,这与事实严重不符,对原告的商业形象和个人声誉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
原告认为自己曾与许多国内著名演员合作,出演多部电影,广告,也曾为国内著名时尚类杂志摄影等等,其形象已经具有相当的商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做商业宣传,同时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并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删除网站上原告的照片;在《法制日报》等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网站上连续发布一个月道歉信;赔偿原告经济及精神损失共计21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