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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跑车没到位被扣尾款 无证据起诉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3-09-21 17:05:13


    2011年9月6日,刘某与某传媒公司签订《超级跑车租赁协议》,约定传媒公司向刘某出租超级跑车20辆(品牌为法拉利或兰博基尼),用于某家居馆的经营者前往北京香格里拉饭店接宾。因18万元尾款事宜,原告将传媒公司诉至通州法院。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超级跑车租赁协议》签订后,其开始与超级跑车车主联系,但家居馆经营者又在委托寻车的同时,自行联系品牌限定的超级跑车车主,造成原与我合作的车主碍于情面,直接将车租赁给家居馆经营者。其组织了19量超级跑车参与接宾活动,约定的租金金额为36万元,但传媒公司拖欠余款18万元未付,要求传媒公司支付余款及违约金。

  庭审中,被告传媒公司辩称,1.原告在履行租赁协议过程中存在重大违约情形。按照协议约定,履约当日,原告提供的跑车应在早上7时在北京香格里拉饭店大堂前集合,但至7时30分仍有5辆跑车未到达指定地点,且原告未提供任何备用车辆,导致接宾、展示服务无法顺利进行,后续进程严重滞后。2、因原告的违约行为,我公司不得不承担违约责任,被扣除活动款26余万元,造成我公司巨大经济损失。3、双方已经对原告违约并予以赔偿一事达成一致,有书面证明。4、原告应对我公司持有的证明上不存在异议内容承担不利后果。5、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综上,原告再行提起本诉具有一定恶意,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通州法院审理后认为,通过双方签订的证明内容可以证实,活动当日原告仅提供了15辆跑车,并全面履行提供约定数量的跑车完成接宾义务,传媒公司由此扣除车辆尾款18万元,原告亦在证明上签字确认,由此可以证实双方对违约事实及违约后果达成了一致协议。且根据双方租赁协议的约定,如乙方未为甲方所定项目提供服务,乙方应按此服务双倍的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故原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传媒公司支付车辆租赁尾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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