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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13-09-22 09:37:50


    【概念】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是指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劳务的提供者因劳务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书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1、注意与用人单位责任纠纷相区别。

    2、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属于传统民法上的雇主责任,提供劳务者从事的劳务活动在法律上属于雇佣活动(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

文章出处:http://www.lsba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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