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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调解的几点做法

2010年第五期《鹤城审判》刊载的文章

  发布时间:2013-04-15 13:52:55


    随着公诉案件的逐年增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也在呈现上升趋势。目前,由于审判力量的相对不足,不少法院对此类案件大多采取判决的方法结案。这种结案方法不能有效地化解矛盾,使大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不了,形成“白判”现象,而且还不断引发上诉、申诉、涉法信访案件的发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故,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调解”的地位显得尤其重要。笔者结合多年刑事审判工作经验谈  

一下刑附民案件调解的几点做法。

     一、以事实为前提,充分发挥调解机制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人民法院定案的基础,更是搞好调解工作的基本前提。公诉案件立案后,对于民事赔偿部分,首先要搞清案件的基本事实及受害人的赔偿请求。从宏观上把握赔偿争议的焦点,及早掌握运用事实进行说服工作的主动权。既可减少被告人与受害人矛盾激化现象发生,又可以控制矛盾焦点,为调解工作打下基础。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后,承办法官将调解时间、地点、方式、程序等基本调解预案上报到合议庭,合议庭做出明确答复后,经主管院长审批,正式启动调解程序,形成法官、庭长、合议庭、主管院长共同参与,共同配合的调解运作机制。

    二、以自愿为基础,注重合法性

    每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皆应遵循自愿调解原则,自愿是启动调解程序的基础。自愿原则包括程序上自愿和实体上自愿两种情况,在法院对被告人及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阐明法律、法规,提高其法制观念前提下,让其明白自愿调解的内容。包括提出意思自愿、调解方案自愿、处分权自愿、协议达成自愿。主审法官不得采取任何言行妨碍受害人及被告人自由表达真实意思,更不能采取哄骗、威胁或被告人违法犯罪作要挟迫使其按受调解。更不能片面追求调解率以“拖”的方式无休无止地调解。在进行调解时,要求法官务必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律的规定严格办理,确保程序和实体的合法性,严格掌握调解的尺度和法定程序开展工作。即便受害人提出的要求为被告人所接受,虽无法律、法规所禁止,但因不为法律所保护,也不能列入调解内容,以防赔钱消灾,公诉案件私了,事后反悔现象发生。

    三、站稳公正立场,打好攻心战

    法官在司法调解活动中要切实坚持和体现公平正义原则。严格按法办事,在不受外界干预,不受腐败诱惑的前提下,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职权和规定,开展调解工作,使遭到破坏的和扭曲的权利义务加以矫正。在这种理念支配下,去摆正打击和保护之间的关系。让法官真正明白刑罚的目的在当今社会里已经不仅仅是处罚犯罪人,而是要通过一定的刑罚手段去教育、感化犯罪人,使之早日成为社会上一名合格的人。对那些被告人自愿认罪伏法,又积极赔付受害人损失者,可以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给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既保障法律的严肃性,使有罪人得到惩罚,又使被害人及时得到赔偿。对于那些既不想受法律惩罚,又不愿赔偿的被告人,采用攻心战术,以天理、国法、人情为切入点,首先让被告人认为已违法犯罪,其次取消以赔代刑的念头,再次杜绝受害人过高和不合理的赔偿要求。以便从根本上解除双方间或与法院间讨价还价思想。

    四、加强一个保障,搞好二个借助

    为切实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从根本上杜绝刑附民案件“空调白判”现象,在案件公诉后,按照《民诉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时向被告人送达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对财产及时查封和扣押,以便受害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能够在物质赔偿上得到保障,并为调解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在此基础上,法院适时借助被告人家属、亲戚、邻居的力量,认真做好被告人在物质上予以赔偿的思想工作;借助人民调解委员会、地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当地知名人士的力量,内外联动,整体结合,做好被告人和近亲属及时给受害人物质赔偿的思想准备,使那些报有“宁蹲不赔”想法的被告人没有后退之路。同时,也能为被告人主动要求调解,主动赔偿,主动悔过,主动争取宽大处理提供大量的时间、空间和思想准备,使其“人情不如早做”想法渐趋成熟。

    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准确进行三个把握。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案情具体对待,根据实际确定赔偿数额。根据被告人犯罪动机、事实、性质、危害社会程度,初犯、偶犯、惯犯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准确把握被告人在物质赔偿后能够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根据被告人赔偿意愿、现有经济状况、到期债权的实际情况,在保障被告人家属生存权的同时,准确把握被告人赔偿能力和接受程度;根据受害人损害事实,赔偿请求,准确把握赔偿范围,严防受害人故意提出一些不合理、不切合实际的赔偿要求。

    总之,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要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己任,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基本出发点,总结调解新经验,解决在办理刑附民案件调解工作中存在的新问题,就一定能够开创刑附民案件调解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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