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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被告拒不支付代理费 代理律师起诉获赔

  发布时间:2013-09-25 09:17:25


      周明曾受委托为一工伤赔偿纠纷案作诉讼代理,在案结事了之后被告拒不支付代理费,几经催讨未果,周明诉至法院维权。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审结了该起拒不支付律师代理费的案件,判决被告人支付原告所欠的律师费5000元。

  2008年10月9日原告周明作为刘大牛诉讼工伤赔偿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经铅山县人民法院调解,被告宋子豪同意支付原告周明为刘大牛诉讼的代理费5,000元,同日被告宋子豪出具欠条给原告周明,同时载明2008年10月19日付清。到期后被告未支付。2010年10月30日被告宋子豪原出具给原告的欠条上载明“延期至2010年11月30日归还”。到期后经原告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宋子豪应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人民币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该案的法官指出,律师接受委托后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理应支付律师代理费。本案中,原告受托为被告提供法律服务,所代理的诉讼事项圆满完成,并且款项已执行到位,被告未按约支付律师代理费,损害了律师的合法权益,该案律师有权获得赔偿。

  该案法官表示:律师在接受委托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后,当事人以各种理由拒付代理费的现象普遍存在,但通常因为数额不大,所以通过诉讼进行维权的较少,希望通过此类案件,能够增强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法律意识,维护律师在进行委托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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