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青年男女在结婚期间,为了共同经营生意而向女方父亲及信用社借款,熟料生意惨败后小两口竟闹起了矛盾。当婚姻走到尽头,两人的债务问题也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日前,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一、准许原告黄一凡与被告贾玲玲离婚。二、夫妻共同债务35000元 由原告黄一凡与被告贾玲玲各负责清偿17500元给贾方奎;共同债务贷款30000元由原告黄一凡与被告贾玲玲各负责清偿15000元给信用社,原、被告对上述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浦北县某镇的黄一凡与贾玲玲于2007年10月期间相识,于2008年4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小夫妻俩经协商一致投资开办鞋厂,由于缺乏资金,黄一凡在2008年间分别三次向岳父贾方奎借款共35000元用于鞋厂周转,此借款一直没有归还给贾方奎;2008年9月4日因经营资金紧缺,黄一凡向该镇信用社贷款30000元用于鞋厂周转,并由贾玲玲在《家庭贷款承诺书》上签名同意负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因双方资金缺乏,经营不善,鞋厂倒闭。黄一凡与贾玲玲因办厂负债经常争吵,甚至互相扯打。自2009年7月起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而后因贾玲玲打工一直不归,黄一凡向法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与被告贾玲玲离婚;同时,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信用贷款家庭成员承诺书》1份和《广西农村信用社收息凭证》12份,证明原、被告向信用社贷款30000元及支付利息的事实。另外还有一份《借据复印件》,原告称其因开办鞋厂向朋友叶献借款20000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贾玲玲对黄一凡的离婚请求没有太大分歧,但是认为,原告在婚姻期间多次向被告的父亲贾方奎借款35000元,原告曾承诺由其自己归还,为个人债;同时原告应支付被告精神损失费50000元及办厂期间的利润60000元。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婚前缺乏子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且原告坚持离婚,因此法院对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向贾方奎借款,因借款是在夫妻存续期间用于投资办厂所用,且债权人也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予给原告的,所以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原、被告各承担50%;向信用社贷款30000元也属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各承担50%;双方对共同债务需负连带清偿责任。有关原告向覃义昆借款20000元问题,因原告不能提供原件予以证实,故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