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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3-09-27 15:15:05


       问:张某向我借款20万元,由郑某将自己的轿车作为担保给我,同时,李某作为张某的担保人。借款期到后,我向张某催款,张某无力偿还,于是我去找郑某,但是李某说应该找李某,请问,我关于担保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我怎么实现我的担保权利啊?

      答: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优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因此,你有权在郑某的物的担保和李某的保证中任选一个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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