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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发布时间:2013-10-09 16:18:24


    【概念及其构成特征】

    是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信息网络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行为人是否为营利的目的提供程序、工具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认定】

    1、划清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是区别构成犯罪与否的关键所在。

    2、划清本罪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界限。实践中本罪的行为常常与后二罪的行为密切关联,本罪行为人常常为后二罪行为的实施提供程序、工具,帮助后二罪的顺利实施,但法律规定本罪行为为独立犯罪行为,故其因客观行为的表现不同而区分为不同的犯罪。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处罚】

    依据《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增订的《刑法》第285条第3款的规定,犯提供非法侵入或者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文章出处:http://www.lsba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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