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随着经济体制变革、社会结构变动、利益格局调整和思想观念变化,社会矛盾进入了易发、多发期。纠纷的类型增多,处理的难度加大,个别地方甚至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和暴力冲突事件。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已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的新需要和新期待。面对复杂多发的纠纷和社会矛盾,应当积极整合纠纷解决资源,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充分调动起从法院、行政机关到各种民间社会力量。发挥诉讼和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特点,应对化解居高不下的信访困局。这不仅是解决各类纠纷的迫切需要,也是遵循纠纷解决机制客观规律的需要,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和谐稳定的需要。
一、现行诉与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
我国既存的解决纠纷机制有诉讼和非诉讼(包括民商事仲裁、人民调解、行政裁决以及民间组织调解)两大类,但因其没有完整系统地衔接机制,而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因其解决纠纷效率不高,存在各自为政、缺乏当事人信任等问题,近而造成司法资源负担过重。究其原因:
(一)纠纷解决资源利用不合理
在有限的司法资源已难以承受汹涌而至的诉讼案件时,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资源显得供大于求,资源严重闲置,造成巨大浪费。以人民调解为例,它曾在我国历史上发挥过重大作用,但是近二十年来,调解委员会的纠纷调解数量却逐年递减。一段时间内,人民调解的纠纷解决功能日趋弱化,基本处于瘫痪状态,这与立法的预期相距甚远。
(二)纠纷解决机制衔接不合理
在现实中,当事人对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的功能、程序和优点了解不深,致使人们利用不够;又因非诉讼解决方式的处理结果缺少法律强制力的保障,当事人反悔的现象比比皆是,这严重动摇了人们对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的信心。例如,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同时存在,在一般人看来,人民调解是不算数的,只有诉讼调解才具备法律效力。人民调解组织花了大量精力调解纠纷后,由于法律只确认调解达成的协议为民事合同,并无法律强制力。所以,在一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只能起诉至法院,法院还需重新组织司法调解。这些反复的调解造成了大量的资源浪费,也是我国纠纷解决资源利用率低下的主要原因。
二、我院的民事诉调衔接工作机制
(一)以适当方式参与各种非诉纠纷解决机制
评价一个社会是否和谐,其基本依据不在于该社会纠纷发生的多少,而在于纠纷解决机制的健全程度及其对纠纷的排解能力和效果。因此,在现代法治社会,虽然司法在纠纷的解决系统中处于核心和最权威的地位,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纠纷都必须去法院寻求解决。
根据上级要求,我院与县司法局成立“法院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县法院院长、各庭长和县司法局局长、各乡镇司法所所长参加的联席会议。法院与全县各乡镇办事处的调解组织分别建立衔接联系点,通过人员对接方式,在方便联系群众的同时,对调解工作进行有效指导
我院在立案庭增设了人民调解窗口,并与县司法局协作设置了人民调解工作室,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创建了有利环境。在立案前,人民调解员先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及时引入诉讼程序。同时,在诉讼过程中适时引入人民调解员调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各自的优势,提高化解纠纷的成功率。
我院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整合调解工作资源,着力构建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并分别与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门以及十四个乡镇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对接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对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衔接工作做出了具体安排部署。
(二)健全诉与非诉衔接机制,鼓励各方参与纠纷解决
在我国,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是两种并行的社会矛盾化解模式。因此,我们应当扭转“有困难,找警察”,“有矛盾,就诉讼”的观念,寻求多元化的矛盾解决方式。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有仲裁、人民调解、劳动争议、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行政机关的纠纷处理机制等多种形式。我们走访了相关的社会矛盾调解中心、工会、劳动仲裁委员会、工商局、四个乡司法所、五个村委会、两个居委会,并调查了五十名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所有被走访的单位,都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调解制度,人员均配备到位。我们对五十名当事人(其中二十五名生活在城区,其余生活在农村)所作的调查显示,有100%的调查对象认为在与邻里或者其他人发生纠纷,或者因其他原因,身体受到伤害时选择拨打“110”; 87%的人认为在消费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而对方不能给出满意答复时选择拨打“12315”;对于赡养问题100%的城区人则直接起诉到法院,只有27%生活在农村的人选择不会直接起诉到法院;100%的人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时首选的是劳动仲裁;而在婚姻发生危机时只有20%生活在城区的人主张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而生活在农村的人100%的人回答到法院解决;对因房屋买卖、租赁、继承等发生纠纷的100%的人则选择诉至法院解决。
调查结果显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先单位是法院、公安、工商、劳动仲裁委员会。而其它具有非诉调解职能的部门被调查人几乎没有印象。2009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根据“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要求,对立案前行政机关、社会组织调解与诉讼的衔接、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及立案后行政机关、社会组织调解与诉讼的衔接等两个方面的衔接机制进行了规范,并扩大了赋予合同效力的调解协议的范围,鼓励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发展,促进构建起一套科学、系统、完整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近期,我院与黑岗乡政府成功化解一起诉前群体访案件。三十九户奶农因奶站拖欠奶资款问题找到县、乡两级政府,并到法院要求立案解决,我院了解情况后及时与乡政府进行了沟通,并与奶站取得了联系,最后在两家的共同努力下,经过细致、耐心的调解,促使奶农与奶站达成协议,最终化干戈为玉帛握手言和,这充分发挥了案前先调,多方联动的作用。
(三)、建立调解组织名册和调解员名册
我院与县司法局沟通得知,全县已建立188个调解组织,每一个乡镇都有人民调解组织,有调解员648人,并且将人民调解员登记在册。
(四)、推行民事案件委托调解制度
我院对婚姻家庭、继承、相邻关系、简单财产损害赔偿、民间借贷等10类民事纠纷,采取“调解前置”模式,实行优先委托调解;受托组织接到法院委托调解函后,在5日内组织调解,调解期限为1个月,调解结果及时书面函复法院;受托组织必须接受法院的委托调解,不得推诿或拒绝,政府将给予必要的人员、经费保障,工作情况纳入岗位目标考核;法院依法对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依法予以支持。与此同时,我院成立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加大了业务指导力度,通过定期举办培训班、邀请旁听庭审、指导个案调解、建立联络员制度、发布典型案例等灵活多样的方式,不断拓宽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范围和渠道,提高了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三、我院的诉调工作做到全程、全员、全覆盖
民事案件实行全程调解、层级调解、联调联解,同时注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行政审判协调和立案调解工作,强化调解和协调在审判工作中的突出作用
民事纠纷已成为我院受理案件的主要部分,民事一审案件在各类一审案件中比例超过60%,我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调解工作始终贯穿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从立案到开庭审理等各个环节,均做到了“全程调解”;我院的庭室领导、法官、书记员都参与到调解工作中,使之真正做到 “全员调解”;人民陪审员以调解员身份进行“坐堂调解”;立案庭法官对争议相对较小、矛盾激化不严重的案件实行“立案调解”,确保了“案结事了”,我院民事案件总体调撤率达87%。
与此同时,我院三个派出人民法庭共设立了五个巡回法庭,每月定期到巡回法庭开展咨询、预约立案、当庭调解等工作,得到群众的普遍好评。
我院为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形成了工作上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互动模式;虽然案件增加了,但纠缠政府部门或通过非正规渠道解决纠纷的情况减少了。联调是让法院走出去,把案件请进来。人民法院提前介入纠纷的调处,最终将纠纷引导到正常的法律途径中,为创建和谐社会发挥最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