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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基层法官口头语言的规范与技巧

该文载于2011年《鹤城审判》第五期

  发布时间:2013-04-16 13:41:45


    法律离不开语言,从事司法审判的法官更离不开语言。在审判实践中法官的语言有二种:一是写在裁判文书上的书面语言,二是司法审判与当事人说的话¬¬------口头语言。书面语言关乎案件质量,备受重视;口头语言一说而过,无据可查,理论界、实务中关注不多,却是当事人了解、感受法院工作的重要途径,是当事人猜想案件处理结果的切入点,涉及司法的公信力,关注法官的口头语言,尤为必要。

    法官的口头语言说什么?怎么说?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语言教授廖美珍,专门著书《法庭语言技巧》进行研究。根据廖教授的研究成果,结合审判实务,不难得出法官的语言因审级、从事的审判、面对的当事人不同而不同。基层法院面对的当事人绝大多数生活在乡村和小县城,受社会环境、地域文化的影响,思维方式、处事原则、对事物的感知比较朴实直观,基层民事法官在送达、接待、庭审、调解、判后释明等司法审判过程中要因人施语,语言规范而富有技巧。本文试从说的作用、说的内容、说的形式、说的策略以及说得更好等方面探析基层民事法官口头语言的规范与技巧。

    一、法官语言的现实意义——说有何用?

法官审案是一个复杂而又艰辛的过程,当事人要根据法官的语言去感知和猜想。法官语言规范富有技巧,会让当事人感觉法官亲和,值得信任,对案件处理、法官形象、司法公信力非常有利;法官闪烁其词,语言生硬,会让当事人感觉法官专横,从而怀疑法官司法的公正,拒绝信服法院的裁判。法官语言规范与否,意义深远。

    1.促进社会和谐。法官与当事人接触过程中,语言规范富有技巧,能成功地为自己树立起中立、可信的司法形象,营造亲和、负责的司法氛围,消除当事人的抵触情绪,从而使当事人接受法官的调解或裁判意见。

    2.维护司法公信力。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都是带着各自的“故事”和自认为正确、合理的故事“结局”来的。事实上自认为正确合理的常常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要这样的当事人信服法院的裁判结果,法官必须用规范而富有技巧的语言来改变当事人心中已经形成的“思想框架”。法官通过技巧的语言改变当事人一些不切实际的想法,使其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胜败皆服”,司法公信力得到了维护。

    3.抚慰当事人心理。中国人特别是边远山区的,十有八九有厌诉情结。起诉是穷尽其他一切途径后无奈的选择,应诉则有强烈的被羞辱感和抵触情绪,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心理上都有一种受伤感。法官在审案过程中,如果语言规范而富有技巧,当事人的情绪可以得到缓和,受伤的感觉会减轻,心理上可得到慰藉。

    4.彰显法官人格魅力。法官人格魅力是法官内在道德涵养的综合体现。法官审案,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当事人的纠纷作出客观公正的评判,并将评判结果予以公布的过程,法官需要扮演“中立者”的角色劝说、说服双方当事人。劝说、说服的过程其实就是展示法官学识、智慧、道德良知、价值取向、人生经验、应变能力等综合素质,内在涵养的过程。这一过程,法官的品质得到了升华,人格魅力得到了彰显。

    二、法官语言的内容——说什么?

    1.说法。法官语言的核心是法律,最大技巧是源于法。基于法,扬于法,宏于法;也律于法,囿于法。司法审判过程中法官要说好两个法:一是程序法,二是实体法。说程序法,是法官履行程序职责,告知当事人相关规定;说实体法,是法官在司法过程特别是庭后的调解或判后释明过程中,向当事人阐述有关法律规定。

    2.说理。当事人闹矛盾上法院,其实就是让法官评评理。说理是法官根据法律规定,结合道德、伦理、习惯、民间风俗、人情世故对双方的纠纷进行综合分析评判,并通过语言试图让当事人接受。理有法理、事理、情理、道理,蕴藏在大量的民间习俗、人情世故、传统观念以及法律规定之中。

    3.说情。情即情感,包括当事人内心各种素养综合反映的情怀、气度,特定场合人们相互间的心情、感情,具体场景下的“情面”、“面子”。调解中,法官往往利用当事人的同情尺度、内心感受以及相互间的关系展开话语,动之以情,从内心深处化解矛盾,钝化双方对立情绪。

    4.说礼节。中国是个讲究礼节的国度,人人都有被尊重、被重视、被礼待的心理需求。人们在交往中被礼待,被尊重,不但会产生自信,而且还会对给予他礼待、尊重的人以感激和尊重。

    5.说家常。家常话与法官审案无关,却能让法官产生亲和力,让当事人消除紧张感,构筑起当事人与法官间的沟通渠道,对案件处理非常有利。乡村法官要是在送达副本时与当事人说说家常,当事人抵触诉讼的情绪会立即缓解,法律文书的签收率也因此而提高。

    三、法官语言的形式——怎么说?

    法官规范富有技巧的语言,因说话对象、说话内容的不同而不同。

    1.说得准确。准确是指法官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告知相关程序,履行相关程序职责的话用词准确,表述准确,这是法律生命力、法律威严的体现,是法官语言的最基本要求。

    2.说得规范。法官语言规范是指法官在司法审判特别是庭审过程中,语言要合乎标准。如“把证人XXX叫上来作证”,很多当事人的案件,审判长问:“大家听清楚没有?”“有没有申请回避的?”犹如生产队开会征求意见,很不规范,很不严肃,规范的说法是:“传证人XXX到庭作证”、“原告(或被告)XXX,是否听清楚?”“原告(或被告)XXX是否申请回避?”。

    3.说得到位。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赋予权利的问话必须问到位,二是告知程序性规定的语言必须说完整,不能偷工减料,马马虎虎。如庭审中问当事人是否行使某种权利的话语,应该逐个地问明,不能概括地问“你们要不要……?”告知举证义务时,不能只说证据要在法院指定的时间内提供,不说未提供或超过时间提供会产生什么后果,否则法官的程序性话语就没有说完整,没有说到位。

    4.说得通俗。法官在审判中使用的程序性语言往往是“法言法语”较多的地方,也是容易形成交际障碍的地方,因此要根据当事人的文化素质情况,因人施语,通俗明白。如当事人文化素质很低,法官要将“诉讼请求”置换成“你要求解决什么事?”“申请回避”置换成“我们审你的案子行不行,要不要换人?”来说,易于当事人听懂。

    5.说得中立。居中裁判,不偏不倚,这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中立性,表现在话语上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法官在庭审或接触当事人过程中,问询实体问题语言要居中,不能有意无意地提醒一方当事人作出某种对自己有利的回答;二是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就实体问题劝说语言要居中,不能光说一方好话,一方“坏”话;三是法官释明法律规定立场要居中,不能释明的坚决不释明。

    四、法官语言的策略——说的方法

    巧妙的语言可以影响裁判的结果。法官的语言虽然不直接影响判决的结果,但说得巧妙、策略,容易改变当事人的想法,可以影响案件的处理效果。因此,法官在送达、接待、庭审、调解时,与当事人说话要讲究策略,该说时说,该听时听。

    1.少言。法官的与法态度是中立而消极的,很多时候法官需要保持沉默或寡言少语。庭审中的实体调查法官要少说,尽可能地让当事双方自己说,自己问;接待中了解情况法官要少说多听,尽量地让当事人把话说完。“你是第一个完完整整地听完我讲话的人,你对我的尊重让我信任你。我尊重法庭的意见。”这是一位老作家对宋鱼水法官多听少言的赞赏。

    2.慎言。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言词要慎重,不能随意发表对案件的意见和观点,否则会让当事人产生误会,给审判工作带来不利。

    3.巧言。法官在与当事人交谈中,要根据语境和说话内容抓住某一切入点巧妙地把意思表达出来,使当事人不得不接受。

    4.善言。法官在接待或调解过程中,要善于用语言解读法律,用典故、俗语、人生经验、书本知识诠释道 理,引导当事人改变想法,转变态度。

    5.会言。有些纠纷,当事双方对实质问题不言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道破;有些矛盾,当事双方对真实原因不正视,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指正。切中要害,正面言词,让当事人正视问题,对症下药。

    五、法官语言水平的提升——说得更好

法官是社会的精英,法律的维护者。要维护好法律,法官特别是基层法院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必须提升自身的语言水平。要提升法官的语言水平,以下路径可行。

    1.更新理念。理念是指引行为的源动力。基层民事法官触及的大都是些平常事,久而久之容易令人生厌。法官特别是从事审判工作多年的民事法官必须更新思维,树立司法为民的现代司法理念,锻造崇高的职业操守,才能激活内在潜能,产生工作动力。一个法官只有树立了司法为民的现代理念,具备了崇高的职业品质,才会急当事人之急,想当事人之想,察当事人之苦,才会从内心深处去为当事人解忧。也只有真心想为当事人解忧,法官才会考虑自身语言的规范和技巧。因此,现代司法理念和崇高职业品质是法官提升语言水平内动力。

    2.潜心学习。法官必须具有渊博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渊博的知识和良好的语言能力必须通过努力学习,日积月累,方可水到渠成。出色的口头表达能力,是由多种内在素质综合而成的,它需要冷静的头脑、敏捷的思维、超人的智慧、渊博的知识和较高的文化修养,而这些素质的形成,法官不仅要学习法律专业知识,还要学习演讲学、逻辑学、论辩学、哲学、社会学、心理学、文学等相关理论和知识。厚积才能薄发,言之有物,妙语连珠。

    3.勇于实践。司法实践是法官获取知识,锻造能力的一个重要途径。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要解释法律,还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法律原则、国家政策以及通俗的道理对当事双方的行为作出评判,对双方的意见进行说服。法官要自圆其说,还要让当事人接受,这一过程语言必不可少。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勤于思考,善于总结,语言水平一定会不断提升。

    4.集中培训。基层法官来源广泛,素质参差不齐,有相当一部分文化素质和法学理论功底较浅。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案件审理难度加大,这就要求法官要不断学习,更新知识,提高断案水平。更新专业知识,各级法院都很重视,技能提高特别是办案语言水平的提高常被忽视。基层法院应该定期分批地将在职法官集中起来进行培训,专门就职业技能、职业思维、职业素养、职业伦理、职业语言进行授课,促使基层法官语言、应变、思维能力的提高。

    5.经验交流。法官处理的案件来自于社会,面对的当事人来自于社会各个层面,各种层次的各种各样的人,因此,每个法官在从事司法审判工作后都会有或多或少的经验和心得,其中不乏语言规范技巧的经验。这些经验实践性很强,操作性也很强,是一笔宝贵的财富。但因种种原因,法官的经验往往停留在脑海里,停留在交谈中,难以从书本上找到。基层法院可以经常有针对性地组织经验交流沙龙,让法官特别是老法官尽情地畅谈办案心得和成功经验,在笑谈中去提升法官的语言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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