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说到信访,笔者相信接触过信访工作的人无不感到这是件最让人头痛和心烦的事。法院的涉诉信访也不例外。笔者在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庭工作多年,因此与信访工作也打了多年的交道,对此深有体会。逢年过节或者是有什么重大会议或活动时,我作为信访责任人,几乎是把所有的时间和精力都花在信访对象身上。也了解到有些单位为了实现信访工作零进京,不惜花重金24小时顾人看牢盯死,不让信访对象进省或进京。结果是你越百般阻挠,他越百折不挠。久而久之,形成了恶性循环。笔者也曾进京接访,看到的是如此多的上访当事人,心里非常沉重。现笔者就法院如何有效解决基层法院的涉诉信访问题谈点不成熟的想法,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法院涉诉信访制度之缺陷
(一)配置不合理。
当前各地法院纷纷树立大信访观念,把信访工作摆在与审判工作同等重要位置,甚至比审判工作更重视。要求建立一把手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分管领导协同抓,职能部门负责抓,其他部门认真抓,法院上下一齐抓的信访工作的新格局、新机制。但是对于涉诉信访处理权的设置不够重视。纵观各地基层法院的信访人员设置,各级法院均没有专门的信访机构编制,都将信访复查工作放在立案庭,一般是配备一人至二人仅仅是作为信访接待人员,只负责接收来信来访等登记工作,仅起到“传达室”、“传声筒”的作用,信访处理力量的配置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与日益增多的信访量不成正比。
(二)程序不规范
司法公正是法院工作永恒的主题,程序公正也日益受到重视。但对于涉诉信访的审查处理却是无章可循。各地法院十分重视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的建构但往往忽视信访流程管理,对涉诉信访案件的接收立案与审查处理没有进行立审分立,都是由信访人员一人办理,致使日常处理随意性较大,缺少人员回避、时限跟踪、听证的合法性等处理手段。而复查程序的运行更是暗箱操作,缺乏规范。
(三)机制不健全
当前群访、集访、缠访、越级访等成为人民法院信访工作的难题。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是由于多年来对当事人的涉诉信访缺乏限制和制约的机制,对于无理缠访等问题缺乏终结和相应的制裁机制,导致重复上访、无限申诉上访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乃至影响到社会和谐和国家权威。
二、涉诉信访处理权之探析
(一)涉诉信访处理权的性质
涉诉信访处理权是建立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基础上的,由案件当事人或者案件以外的第三人引起信访程序,由人民法院专门机构予以接受信访告诉申诉内容,并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作出处理结论的权利和职责,它既是广义的审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狭义审判权的一种监督和制约权。因此,它具有强制性、中立性、被动性、公开性、公正性、排他性以及终局性等审判权的特征。从微观上看,它属于审判工作的“善后”环节,对个案实行审判监督。从宏观看,它在遵循审判规律的同时,不断健全自身机制,与各类审判业务工作实现良性互动:一方面,它促进了审判工作的改进与完善;另一方面,审判工作的改进与完善卓有成效地将涉诉信访降至最低点。
(二)规范与完善之必要性
鉴于涉诉信访处理权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不能把涉诉信访问题以司法管辖的最终排它效力为由将其拒之门外,还应把涉诉信访处理权的配置及运行纳入审判权予以规范,并作为法院工作的重点来抓。
1.中国国情的需要。信访是公民的一种表达自由的途径,是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从信访的民主权利价值属性和在中国现有的政治体制环境下信访制度所具有的特殊功能出发,信访不能被取消。但从目前全国各地、各部门仍不断增长的信访和一些地区群体性事件频发的现实看,信访制度功效的发挥并不尽理想。因此,必须从中国当前的国情出发,根据建设和谐社会的有关思想,彻底转变敌视、轻视、漠视涉法信访问题的不正确观点,走出被动的局面。就目前基层法院而言,根据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完善涉诉信访处理机制,有效地预防、化解信访案件已经远比解决某一具体法律程序、正确适用某一法律条款更为迫切、更为紧要。
2.关注民生的需要
笔者曾进京接访,在最高院信访接待室的大院里上千人的上访当事人使得院子里的空气都改变了味道,每天都有人叫喊着要不活了、要跳金水桥。看到这些,笔者的第一个念头就是恐惧,恐惧我们的生活中居然存在着如此多的你死我活。或许其中有部分当事人确实是无理缠访,但笔者相信,更多的当事人心中觉得委屈,通过诉讼未能得到救济才会如此的不死不休。因此,我们应从关注民生出发,完善涉诉信访处理权的配置及运行,让百姓苦有处诉,冤有处申,切实有效地解决当前法院工作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监督与制约的需要
历史的经验和教训表明,权力缺乏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在强调审判独立的同时,审判权更是需要监督与制约。涉诉信访是人民群众表达利益诉求的一种途径,是公民监督司法权力的有效手段。而涉诉信访处理权的配置与运行正是法院加强自身监督的重要形式,通过涉诉信访案件的审查处理,加强对法官的内部监督,不仅可以规范司法行为,改善司法形象,增强司法能力,促进司法廉洁,而且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三、涉诉信访处理权之规范与完善
(一)完善配置
1.审监庭职能的调整
随着新的民诉法规定再审审级的提高,基层法院的再审案件将大为减少。另一方面,随着各地高级法院对民商事一审案件诉讼管辖标的下调,基层法院的案件将大为增加。因此,在再审权上移而一审案件大量增加的情况下如何加强基层法院审监庭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能成为当务之急。而且由于绝大部分的涉诉信访案件也将发生在基层法院,如何有效解决基层法院的涉诉信访问题,也就是如何加强法院内部的监督与管理的问题也成为基层法院的重要任务。因此,笔者设想,将加强内部审判监督与解决涉诉信访问题二者结合起来,遵循立审分立原则,对涉诉信访处理权的立案与审查处理进行分立:由立案庭负责来信来访的接收登记工作,将涉诉信访的审查处理权重新归位于审判监督庭。
2.审委会职能之调整
在将涉诉信访审查处理权归位于审监庭的同时,也对基层法院的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相应的调整,设立刑事审判委员会、民商事审判委员会和行政审判委员会,各审判委员会除院长、分管副院长、庭长外,可选拔相应业务庭的优秀法官为专职委员,审委会必须积极推行直接审理案件,即除了直接审理重大或疑难复杂案件外,再案案件的审判工作也由审委会承担,改变过去审委会“垂帘断案”的现状。
(二)规范程序
1.规范涉诉信访案件的立案工作
立案庭人员应根据来信来访情况进行立案登记。其中对于来信的立案程序应规范如下:在拆封后即加盖收信日戳,注明收信日期,并及时认真细致审阅来信,初步审查来信反映问题的性质,属咨询法律问题的,由立案庭工作人员给予答复;如反映案件或审判人员问题的,则立案人员进行摘要登记,即时将卷宗材料移交审监庭处理。对于来访的立案程序应规范如下:对来访人员进行登记,认真填写来访登记表,填清来访人自然情况及反映的主要问题,并填写立案登记表后,即时将材料移交审监庭,并告知当事人由审监庭办理。
2.规范涉诉信访案件的审查处理流程
具体的信访处理流程如下:立案——对初信访案件由立案庭登记备案;分案——由立案人员将所接收的信访案件根据刑、民、行政等各类案件的性质分给审监庭相对应的专职审查法官;审查——各专职审查法官接到案件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应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听证;听证——承办法官根据规定需要组织听证的,则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处理——根据审查听证后的具体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理;如需要提起再审的,则提出书面意见报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如属无理缠访应予终结的,则写出书面终结报告,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如审判人员审判作风存在问题的,则写出书面报告提交监察室处理等等。报结——案件处理完毕后写出书面处理报告,并报结案,立案庭作为流程管理职能部门对涉诉信访的审查处理也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
3.规范涉诉信访案件的听证程序
一旦决定进行听证后,合议庭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听证。听证是公正程序的核心内容,它要求在个案处理中,给各方当事人获得维护某种自身利益的均等机会,必须听取相关利益方的意见,它应遵循公开、公平的原则。其程序可以参照民商案件的开庭审理程序,一般分为六个部分:第一,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告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权;第二,由上访人或者其代理人进行陈述,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答辩;第三,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听证、质证、辩论;第四,当事人双方作最后陈述;第五,合议庭成员进行评议;第六,合议之后宣布最终处理意见。
4.明确审查处理期限
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涉诉信访的审查处理期限并没有明文规定,审查处理过程漫长,往往形成当事人不断上访,甚至造成当事人重复访、越级访,严重影响了法院的诚信和法律的权威。按照多年的审判实践,对涉诉信访处理程序应规定明确、合理的期限。鉴于涉诉信访案件不同一般一审、二审案件,其矛盾比较突出,争议集中,为细致的做好信访审查处理工作,一般的涉诉信访案件的审查处理期限以一个月为宜,疑难、复杂、新型案件及涉及人数众多的案件,审查处理期限以三个月为宜。并由立案庭承担涉诉信访处理权的审限跟踪职能。
(三)健全机制
要解决法院的涉诉信访问题,不仅需要配置合理的机构和人员,还要规范涉诉信访审查处理权的运行,而且更需要完善相关处理机制,三者应严密结合,缺一不可,才能有效地解决法院的涉诉信访问题。
1.建立涉诉信访审查处理终局制
法院的涉诉信访审查处理权与一般的信访部门不同,根据司法终极性的要求,涉诉信访也应具有终局的审查处理权。即审查处理部门一旦就涉诉信访案件经过审查听证作出的结论,不管是全部或是部分支持信访人的信访意见作出相应的处理,还是驳回其信访意见,信访程序即告终结。信访人对审查处理结果不满的,仅允许当事人向审判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复议结论具有终局效力,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个问题重复信访。把所有的涉诉信访问题都解决在基层法院,同时报省高院备案。实行涉诉信访处理终局制不是限制当事人的信访权利,恰恰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避开信访怪圈。同时更是为了维护裁判的稳定性,防止当事人无休止的层层逐级申诉,年年申诉的现象发生,树立真正的司法权威。
2.建立涉诉信访疏导机制
要完善涉诉信访问题的处理机制,,必须疏通涉诉信访案件输出渠道,建立多元化的信访疏导制度。经过审查或听证程序,对涉诉信访案件应有以下几种疏导处理方式:一是信访人所反映的案件确实存在问题,但尚未生效的,则告知信访人通过上诉程序来纠正。二是如果已经生效需要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的,则告知信访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三是如果信访人不愿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而是坚持信访的,则通过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四是对于确定立案再审的信访案件,由审查处理法官制作撤销原审裁判文书的裁定书,并向信访人员告诉结果。提起再审后,该信访案件即告终结。五是如果案件尚在审理之中,属于承办法官审判行为或审判作风问题的,则适用回避制度,及时更换承办人,并对其所存在的问题,转交监察室作出相应处理。六是如果是尚在审理的案件存在程序上或实体上的瑕疵,则及时予以补正;如果没有补正必要的,则应对存在的错误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信访人。八是对于信访人所反映的情况不事实的,则驳回其信访意见。九是对于信访人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的,则向信访人及时释明并告知应向有关部门反映;十是对于信访人权利受到侵害,但确实通过司法途径无法得到救济的,或虽然通过裁判但无法执行到位的,则通过司法救助等方法予以解决。
3.建立无理缠访制裁制
涉诉信访经过审查处理作出终局决定后,法院不再受理同一信访案件,不再就其申诉立卷复查或回函答复。如果当事人仍然存在无理缠访现象的,则建立相应的制裁机制。强化对无理上访、缠访的制裁措施,加大对缠诉缠访,胁诉胁访的打击力度,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首先是对无理缠访人进行批评教育,做好服判工作;如果经过批评教育,仍无理取闹,甚至扰乱机关办公秩序,则根据相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等进行处罚;在刑法上建义增设无理缠访等罪名,对于无理缠访严重,经过多次教育说服无效并有过激的言语和行为的,可以判处刑罚;如果严重扰乱工作秩序的,也可以参照相应的其他刑罚进行严厉制裁。
笔者相信,基层法院内部通过合理配备专门的涉诉信访处理机构,规范涉诉信访处理程序的运行,完善相应的疏导、终结、制裁等机制,一方面能够敞开信访渠道,倾听民意,关注民生,切实有效地解决当前法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法院工作的内部监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能够解决群访、集访、缠访、越级访等信访难题,遏制当前法院涉诉信访的恶性循环现状,树立真正的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