侄子借其姑姑的助力车撞伤他人,出借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2013年10月31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刘小伟赔偿原告吴燕医疗费等损失共计32727元,其姑姑刘小梅对该损失中的2609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月11日上午11时20分,原告吴燕搭乘其丈夫周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沿厚莲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369km+600m处时,恰遇被告刘小伟驾驶无牌助力车在前方同向驾驶,周益在超车时与刘小伟驾驶的助力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经司法鉴定为重伤乙级。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为周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刘小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无违法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另查明,刘小伟所驾驶的“王野”牌助力车实际为其姑姑刘小梅所有,未投保任何险。刘小伟在事故发生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无证驾驶。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丈夫周益驾驶摩托车行驶时车速控制不当,遇前车左转弯时超车,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的赔偿责任。被告刘小伟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助力车上道路行驶,是造成该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其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事故形成原因及双方过错,原告所受损失应由被告刘小伟承担20%的赔偿责任,故被告刘小伟应承担原告的损失为32727元。因被告刘小梅系该助力车的实际车主,且为投保义务人,其对涉案助力车未投保任何险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