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裁判文书 民意沟通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醉酒驾驶负轻责,危险驾驶仍定罪

发布时间:2013-11-01 10:54:21


    本以为自己在交通事故认定中负次要责任,找不到自己什么事了,于是就回家醒酒去了,谁知当警察找到自己的时候,才恍然大悟,自己触犯了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近日,龙江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被告人佘某被因醉酒驾驶被绳之以法。

    佘某在龙江县济沁河乡某村的女儿家饮用两瓶啤酒后,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龙景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47公里处会车时,与相对方向郑某驾驶的小轿车相刮撞,造成两车损坏,佘某受伤。经鉴定,佘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1.12mg/100ml。属醉酒驾车。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佘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交通事故认定后,佘某还没酒醒,认为自己负次要责任,就回家躺在炕头醒酒了,谁知,不一会警方找到了他。

    龙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佘某系初犯并能够自愿认罪,可以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

责任编辑:赵矗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