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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故未能成立 对外借款股东均需担责 作者:黄英海

  发布时间:2013-11-01 19:23:01


  公司因故未成立,对外借款应由股东共同还。近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老板、李老板应在10日内归还原告温先生借款73万元并支付利息。

  2010年11月,被告张老板、李老板签订合作协议,拟共同投资组建一钢结构公司。后来因工商注册不成功,公司未成立,但二被告一直以公司名义对外承接业务。在经营期间,因缺乏资金,先后共计向原告温先生借款73万元,并约定了借款利息和期限。借款到期后,二被告归还了原告部分利息,余款至今未付。

  一审法院认为,二被告以公司名义向原告借款,原告已向二被告支付了借款,双方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成立。二被告签订合作协议,共同投资钢结构公司,公司未成立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二被告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所产生的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现借款已到期,二被告有归还原告借款及利息的义务,故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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