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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私修电杆触电身亡 法院判自身有错需担责

  发布时间:2013-11-01 19:27:33


  为节省开支,私自雇请工人修理电杆,为自己埋下祸端;水利电业公司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金矿未按协议规定安装防误操作闭锁装置,不得不承担法律责任。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触电身亡的民事诉讼案件。

  黄元冲是广西乐业县马庄乡的农民,一天, 黄元冲在驾驶自家工程运输车返家时货箱尾端绊中跨越交通便道的马庄乡变电站至幼平乡10 KV 线路21#杆前方向拉线,致使该电杆当场折断倒地。接到报告后,被告电业公司安全监察部会同马庄乡供电所工作人员当即赶到现场查看处理,要求事主黄元冲出资尽快修复该两基杆塔。经被告电业公司工作人员核算修复线路所需材料后,当天黄元冲即到被告电业公司购买材料。为减少费用,黄元冲要求自己请人施工,并请求被告电业公司派人协助,当场遭到被告电业公司的拒绝。

  次日上午,被告电业公司三位技术人员来到现场时,黄元冲已带了二十多人到出事现场挖坑、立杆,被告电业公司技术人员允许并协助黄元冲等人施工。当天下午六点四十分左右,电源侧的其中两条导线已经接好,在拉第三根导线时,在地面拉导线的黄元冲突然被电流击倒,在场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施救,后送致马庄乡卫生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黄元冲系不慎触电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另查明,在施工前,被告电业公司已按规定办理了工作票,停止了对该维修线路供电,并按工作规程在马庄乡端挂了接地线,在幼平乡端挂了接地线并三相短路,但未在有发电设备的八洞金矿(系被告广西生龙矿业有限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分支线装设地线并三相短路。从马庄至内尤线路仅有八洞金矿接有支线,安装有变压器,自备有发电设备。事发当天上午7点左右,八洞金矿的发电设备柴油机出现故障,电工对该柴油机进行维修,并于下午六时四十分左右开始发电。由于八洞金矿未按协议规定安装防误操作闭锁装置,其电工进行发电时,未切断变压器高低压隔离开关,导致电流回窜到高压线上,造成正在施工的黄元冲触电身亡。

  案发后,黄元冲的妻儿一纸诉状将乐业县水利电业公司、广西生龙矿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俩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49033元。

  乐业法院经审理认为,生前从事个体运输业的黄元冲不具备电气线路作业资格,应预见到电气线路作业会发生的危险却未能预见,其主观上和客观上具有一定的过错,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作为电力设备所有单位的被告电业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压线路维修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管理和专业技术指导,预防事故的发生。本案中,被告电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进行高压线路维修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未在有发电设备的八洞金矿分支线装设接地线并三相短路,在未经专业培训的黄元冲等人参与其电气工作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也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其行为和主观上具有明显地过错,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作为安装自备双电源发电设备的八洞金矿,虽然与被告电业公司签订了《自备双电源协议书》,但是未按协议规定安装防误操作闭锁装置,其电工进行发电时未切断变压器高低压隔离开关,导致电流回窜到高压线上,其行为和主观上具有严重过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主要原因,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应共同承担主要责任,因八洞金矿系被告矿业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故该责任应由被告矿业公司来承担。根据该触电事故的起因、经过、所造成的后果以及死者本人和二被告的责任大小比例程度,认定死者黄元冲自负20%的民事责任,被告电业公司、矿业公司均各负40%的民事责任。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以及《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认定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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