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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自行扣押业主车辆 法院判需赔偿

  发布时间:2013-11-01 19:30:16


  因物业公司将自己车辆上锁造成损失,业主井先生将北京某社区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社区服务公司)及公司经理范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相应损失。11月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范某、社区服务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其赔偿井先生经济损失1000元的判决。

  井先生与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车辆借用协议,协议中约定:井先生将自己所有的车辆租借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临时使用并负责开车;使用期限2013年2月2日——2013年4月1日;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每日付给井先生车辆使用费500元。

  井先生居住于本市某小区,社区服务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范某系社区服务公司经理。2013年3月6日,在小区南大门北侧,范某在任社区服务公司经理期间,将井先生的小客车上锁。

  井先生诉至一审法院称,2013年3月6日,自己开车外出,范某以收取停车费为由将自己的车辆扣押在小区南门大门内,至今不予放行。车辆被扣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为每日500元。现请求法院判令社区服务公司、范某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

  范某、社区服务公司辩称,井先生将车辆违规停在大门口,而大门口是小区业主出入的主要通道,其行为侵犯了其他业主的通行权,采取限制井先生车辆行驶的处罚是小区自管的规定之一。井先生没有提供相关权威部门出示的证据,未证实对其造成的损失,故不同意井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范某、社区服务公司均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范某的行为,侵犯了井先生合法的民事权益。因在此期间,范某系社区服务公司的经理,其锁定井先生车辆的行为应为职务行为,给井先生造成的财产损失,应由社区服务公司负担。综上,原判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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