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规范化是当前法院审判改革的热点问题,开展好此项工作对于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现量刑均衡和公正,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我们龙江县法院从提高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角度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量刑规范化,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规范和细化裁量权,统一量刑标准的适用。经过一年多的规范化运作,在实际工作中总结和积累了一点点新做法、新经验。特别是2011年4月9日,省高级法院慕黎强副院长一行亲自到我院调研“量刑规范化”工作的开展情况,在听取汇报的同时,对我院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并提出了重要指导性意见,为龙江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指明了方向增添了新的亮点。 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我院党组高度重视量刑规范化工作的开展,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专门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长任副组长,党组成员参加的贯彻落实量刑规范化工作监督检查小组。在实际工作中,工作小组成员认真学习《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和<黑龙江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定期督促、检查规范量刑的开展情况。对提交审判委员会的每一起案件,先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对量刑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才能参加审委会讨论。在刑事审判庭指派专人负责收集规范量刑的相关信息,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督查小组要求全体审判人员树立科学、合理的量刑观,不能将量刑规范化看作是简单的数学运算,而是看作一项需要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和聪明智慧才能做好的工作。量刑应当体现“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扭转“重定罪,轻量刑”以及“重刑主义”的陈旧观念,摈弃以往“估堆”量刑的传统观念。树立在量刑规则、量刑方法、量刑程序上规范化理念,使量刑工作地位上升至刑法的基本原则高度,真正体现“刑法适用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学习培训,提升能力。我院给每一个审判人员都分发了《最高法院量刑指导意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定期组织刑事审判法官反复学习,要求他们掌握量刑方法、步骤,结合具体案件把握好量刑情节的运用,掌握量刑的基本方法和技巧,确保量刑的均衡和公正。刑庭全体法官参加了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举办的“全市法院量刑规范化培训专题讲座”,并结合讲座内容及审判实际进行了内部经验交流与问题讨论。在开展量刑规范化工作的过程中,我院每月定期召开量刑规范化工作讨论会,组织全体刑事审判工作人员参加。通过这样的讨论会,总结量刑经验、提出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挖掘刑事法官对量刑规范化工作的潜力,促使法官对常见罪名的量刑起点的确定、基准刑的确定、常见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的确定、如何完善量刑程序等方面提出看法,并为及时修正量刑规则提出意见。我院还要求每位刑事法官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情况,详细制作量刑评议表,在表中列出各种量刑情节、加减幅度和宣告刑等基本内容,以书面形式对影响案件量刑的具体情节进行逐一评价。在确定基准刑的基础上,视其他量刑情节的作用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并得出最终的量刑结果。此外,合议庭在评议案件时,也必须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进行评议,并将评议情况、采纳结果记入合议庭评议笔录。在判决书说理部分,注重分析查明的各项量刑事实、情节对刑罚的影响,写明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采纳与否的理由,力求清晰阐述法院量刑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使被告人更易读懂、理解裁判文书,减少对法院裁判过程的误解,尽量做到量刑公开、透明,让被告人服判息诉,节省诉讼资源。
三、把握重点,细化基准 。为了使量刑更加精准,我院在实际工作中,细化了以犯罪数额为依据确定量刑起点的盗窃、敲诈勒索、诈骗等罪名,还细化了以犯罪情节为依据确定量刑起点的其他罪名,从而使基准刑的选择点更加准确。为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增强可操作性,避免同一情节不同的审判人员选择不同的调节幅度,我院对《量刑指导意见》中13种常见量刑情节的弹性幅度进行了细化。对指导意见中没有规定的其他量刑情节,只要是案件中客观存在的,对量刑有影响,就一定要运用。在量刑时,办案人员要全面查清与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将所有量刑情节都纳入考量范围,发挥主观能动性,参照指导意见最相类似的情节的适用值,自行确定调节幅度予以适用。通过这一做法,使案件的每一量刑情节都得到了实际评价,刑罚的裁量做到了更加全面、准确和公道。
四、加强庭审,完善程序。在开展量刑规范化工作过程中,我院将重点放在庭审活动实践运用方面,将量刑过程以看得见的方式纳入庭审环节、法庭举证环节。我院以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为中心,对原有诉讼程序进行了完善和调整。首先在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向被告人送达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列明被告人涉嫌罪名、量刑情节以及法定刑幅度等,在送达量刑建议书的同时向被告人做好送达量刑建议书的说明工作,向被告人详细解释量刑程序和步骤,尤其是告知被告人享有向法庭提供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相关证据的权利,提示被告人可以就量刑情节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提高被告人的量刑辩护意识。其次,在庭审过程中,要求公诉机关将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分开举证,在进行法庭辩论时定罪部分与量刑部分也分别进行。在公诉人就定罪事实进行举证后,着重就量刑方面的事实进行调查。情节简单的案件,在庭审调查阶段,同时对犯罪事实和量刑事实进行调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表述和说明。在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定性无异议的,引导双方着重就量刑情节的有无,量刑的轻重进行辩论。公诉人、辩护人可就如何量刑、量刑的具体幅度,是否适用拘、缓、免刑等展开相互辩论。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的案件,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先查明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再围绕定罪和量刑进行辩论。在宣判时,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先对定罪进行论述,在准确定罪的基础上,对被告人所犯罪行所具有的从轻、从重情节,是否可以使用非监禁刑作分析说明,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充分体现。结案后,审判员还要总结归纳量刑规范化操作的理由依据,对基准刑的确定,调节刑的增减幅度及量刑步骤,进行简要说明,在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提交并留档备查。对于被害人到庭参加诉讼的,动员其参与对被告人的量刑,提出自己的量刑建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庭前因民事和解,裁定撤诉而表示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审判人员对原告方就案件量刑有何建议做书面调查,或由原告方填写格式化的书面量刑建议书,并在庭上举示。庭审结束后在合议庭合议时,对控辩双方的量刑建议和请求的评议情况、采纳结果、被告人定罪、量刑情节及加减基准刑的幅度、宣告刑等内容进行详细阐述,将合议庭的具体量刑过程记入合议庭评议记录,并在裁判文书中阐述采纳与否的理由及依据。
五、积极沟通,争取支持。量刑规范化伊始,我院就将《量刑程序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发送到本地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征得相关部门对法院开展此项工作的支持和配合。我院在县政法委协调下组织召开了量刑规范化工作座谈会,龙江县人民检察院领导及公诉科全体同志、公安局领导及法制科、刑警队、看守所警官,司法局律师事务所的相关同志应邀参加。会上,法院通报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目的和意义,对规范量刑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介绍,对最高人民法院15种常见罪名的量刑进行学习。同时,对审理案件时发现的不适合量刑规范化要求的问题进行沟通和反馈。进一步明确量刑规范化工作的推进方向和具体步骤,对公安、检察、法院在量刑规范化工作中的定位和分工进行明确。公安机关负责全面、细化收集证据,尤其注重对被告人量刑情节相关证据的收集;检察机关根据已查证属实的量刑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交量刑建议书和移送全部量刑证据;法院则根据全案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审查证据,并在综合控辩双方量刑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我院还建议司法机关组织律师对两个意见和实施细则进行认真学习和讨论。切实提高刑事辩护律师参与量刑规范化庭审的有效性。座谈会的召开加强了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与协调,征得到相关部门对量刑规范化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合理化建议得到广泛认同,为规范量刑工作向纵深开展辅平了道路。
六、广泛宣传,接受监督。为确保量刑规范化工作的公开透明,争取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我院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各种方式,大力开展量刑规范化工作的宣传,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征求对开展量刑规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主动接受他们的监督。整个量刑活动置于控辩双方和大众监督之下,使得量刑工作不再是一个秘密的诉讼活动,而是变得更加公开、透明,进而更好地贯彻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公开的基本原则。
通过具体的实际操作,总体来看,龙江法院量刑规范化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不仅使法官的裁量行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也有效地促进了办案质量的提高。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我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02 件,上诉比例仅为0.98%,比去年同比下降4.32个百分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达99.8%,比去年同比上升10.3%。无更审改判案件,无涉诉信访发生。量刑情况总体上保持平衡,没有大起大落,个案之间的量刑更加均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上诉率、抗诉率以及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普遍下降,案件质量明显提高;当庭认罪率、退赃退赔率、当庭宣判率和服判息诉率明显上升,有力推动了社会矛盾化解;量刑过程更加公开和透明,实现阳光审判、透明司法。
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一是基准刑确定情节与量刑调节情节相互交叉,有时会出现重复评价的情况。二是通过百分比的量化量刑与具体刑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量刑,二者之间相互转化运用的不够熟练;三是量刑失衡的现象依然存在。四是对于大量的轻罪案件如何适用规范化量刑在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还遵循以往的量刑标准,存在新旧标准混用的现象。
通过量刑规范化工作的开展,我院的案件质量明显提高,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得到了落实,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得到前所未有的统一,刑事审判正大步迈向真正意义上的“阳光”下的审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将不断总结经验,在学习兄弟法院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将量刑规范化工作纵深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