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为绿化村上的河道边,义务在河道边空地上栽种了柳树苗,却被相邻村村民哄起而拔掉。原告李某起诉要求拔树的村民赔偿自己种植的1200棵柳树苗的价款20000元。日前,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寨科法庭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经查,2013年4月原告见流经自己所在村的河道两旁有空地,向来以义务植树为荣的他便购来1200棵柳树苗栽种在空地上,并对这些柳树苗进行管理。2013年5月13日,邻村的二十多村民在安葬本村一已故村民后,回家路过河道时,见两边空地被栽种了柳树苗,一致认为柳树苗是栽种在了自己所在村所有的河道两边,便一哄而上,将柳树苗全部拔掉,待原告赶到现场时已所剩无几,原告便找到邻村村主任任某要求赔偿, 遭到拒绝,原告便认为是任某授意其村村民所为,便将任某及自己在拔树现场认识的两位王姓村民起诉,要求向原告赔偿损失2000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坏树木的损失,就应当对本案争议的栽种柳树所处的土地(河道两边空地)享有使用权。但原告李某未能提供证据,不能证实自己取得了河道两边空地的使用权或征得具有使用权人的同意;同样被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自己所在村对栽种柳树苗所处的土地(河道两边空地)具有所有权或享有使用权。故本案中,原告李某起诉被告损毁其所栽种柳树,源于原、被告双方对该种植柳树的河道两边空地的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李某虽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起诉,但实为土地权属争议纠纷。现双方对所争议的河道使用权属均无证据证实,法院认为争议河道两边空地土地使用权属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土地权属纠纷不属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故依法裁定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