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丢失的信用卡被人在超市盗刷,李女士认为超市没有认真核实持卡人的身份和签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一纸诉状将超市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女士起诉称,2011年11月19日9时,原告书包被盗,包内有信用卡、手机及证件等。当天12时7分4秒,持卡人持原告的信用卡去被告超市消费2636元,刷卡结账,将原告的名字写错。原告认为,她的信用卡是签名式,未设密码,被告并没有认真核实身份和签名,导致原告资金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将超市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信用卡盗刷损失2636元。
被告超市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先,原告称其信用卡被盗,因此信用卡上的预留签名是否为原告本人签署、原告真实姓名是否与小票一致,被告目前均无从知晓,就连信用卡是凭签名消费还是凭密码消费现在亦不能确认;第二,被告与原告之间只有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应向银行主张损失;第三,持卡人在小票上的签名与信用卡拼音相符,被告在结账时已经进行了核对,尽到了审查义务,持卡人签署了与卡面拼音一致的签名,被告有理由相信持卡人是正常消费,无理由再对持卡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查验,主观上也不存在过错;而原告未能妥善保管财物导致卡片被盗,此后又没有及时办理挂失支付,且不对信用卡设置密码,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9日9时,李女士因其申办的信用卡被盗而报警。同日12时7分,持卡人持该信用卡在被告超市消费,消费金额2636元。根据李女士提供的商户POS签购单,持卡人签名处签名与李女士姓名不符。
法院经审理认为,信用卡持卡人在持卡消费时,商户应当尽到谨慎审查义务,本案中,根据李女士提供的签购单,持卡人签名与李女士姓名并不相符,超市对此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当对李女士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李女士作为持卡人,且涉案信用卡未设密码,其应当妥善、谨慎保管信用卡,如发生丢失应当及时办理挂失,因此其自身在本案中亦存在一定过错,故对超市的赔偿金额本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予以酌定,李女士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丰台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超市赔偿李女士损失21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