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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老人被电动车碰伤 因耽误经营诉赔误工费

  发布时间:2013-11-02 18:59:47


  李先生,1952年出生,原系医务人员,已退休,现在顺义区某村自主经营一家五金超市。2013年5月,单先生骑一辆电动自行车与同向行走的李先生碰撞致其摔倒受伤。后李先生被送往顺义区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双方因赔偿协商无果,李先生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单先生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损失,共计60695.09元。近日,顺义法院审理了此案。

  李先生诉称:2013年5月24日晚19时许,我步行沿村南马路自北向南靠路东侧行走,单先生骑辆无牌助力车从后面撞我腿部致摔倒在地,遂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顺义区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骨折,经司法鉴定:左髋部所受损伤遗留部分功能障碍,构成九级伤残。故将被告单先生诉至顺义法院,要求:1.赔偿医疗费8959.09元、护理费9000元、误工费18000元、残疾赔偿金14736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60695.09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单先生辩称:原告本来年老体衰,其受伤情况并不严重,之所以会导致九级伤残与原告自己体质有关系。原告医院就诊期间我已经垫付5000元,其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且原告已退休多年,其受伤不影响按月领取退休金,再主张误工费没有依据,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顺义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李某系退休人员,有退休金,但其退休后自主经营一家五金超市,该经营活动也给他带来一定经济收入,不能因为有退休工资而否认其收入减少的事实,其受伤后造成退休费用之外的其他劳动收入的减少,属于“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应比照行业人员的收入标准予以赔偿。法院据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2000元。

文章出处: 中国法院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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