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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买卖自行解约 诉至法院返中介费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3-11-02 19:04:34


  宋女士在与出卖人协商解除购房合同后,以房屋买卖合同未能实际履行为由将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中介费用。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宋女士诉称:2010年3月28日,她与卖方董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28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董先生名下的一套房屋。与此同时,宋女士还与被告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购买委托协议,约定中介公司为宋女士提供房屋买卖的居间服务。3月28日当天,宋女士向被告交纳中介费5万元。后宋女士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受北京房价猛涨的影响,卖方董先生拒绝卖房。法院判决解除了宋女士与卖方董先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宋女士认为,中介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所有的居间服务,原告也没有通过中介公司完成房屋买卖事宜,因此,被告应该退还中介费用。

  被告中介公司辩称:宋女士于2010年3月28日与董先生签订的合同是真实有效的,根据合同规定,出卖人拒绝出售或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的,应承担买受人所交付房地产经纪机构所交的佣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表明,董先生承认自己的违约行为。既然是出卖人的行为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相应的违约责任应由出卖人承担。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房屋购买委托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当事人应当恪守履行。被告中介公司依约促成原告宋女士与出卖人董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宋女士理应按照双方约定交纳相应的中介服务费。宋女士以中介公司没有履行居间服务为由,要求其返还全部中介费,依据不足。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宋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介公司为促成房屋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积极履行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的事项,有理由收取中介服务费。在此,法官提醒公众:在与中介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时,可以对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做出佣金返还的约定,避免类似纠纷的产生。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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