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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办婚姻新娘出逃 男方告“亲家”索还彩礼

  发布时间:2013-11-04 21:26:02


 父母包办“闪婚”,新娘在订婚仪式当天晚上就“失踪”,两家“亲家”做不成还闹到了法院,男方要求女方归还1万元礼金及6000元礼品钱。近日,广西上思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判决女方归还订婚礼金1万元。

  上思县的陆某有一女儿陆某娇,今年14岁,初中没毕业便辍学在家,陆某见女儿整天无所事事,渐渐起了让她赶紧嫁人的念头。2012年农历12月,陆某打听到了赵某家的儿子赵某碧今年三十岁了还没找到媳妇,便让其母亲向赵某家提亲,当时赵某信以为真,考虑到自家的儿子都三十了还没讨到媳妇,在当地农村会让人笑话的,在儿子未和女方见过面,没有一点感情的基础上就答应了陆家的提议。

  当年农历12月25日,在广东打工的赵某碧赶回来和陆某娇“相亲”,双方家长都很满意,一拍即合商定第二天就举办订婚仪式。当天晚上,赵某将1万元现金及价值6千元的猪肉、糖果等物品作为彩礼送到陆家。第二天,陆某用这彩礼钱在酒家办了20桌酒席,宴请六亲九眷,并宣称自己的女儿今天嫁人了。此时,陆某娇和赵某碧还未到当地民政局登记结婚,办酒席的当天晚上,陆某娇便不知去向,直到第二天晚上,陆某娇才回到赵某家中。到了第三天晚上,赵某发现陆某娇上了一辆来接她的五菱小车准备逃走,赵某叫家人赶紧拦住该车,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此后,赵某多次找到陆某,要求其退回1.6万彩礼钱,陆某均以没有钱为由拒绝还钱。2013年3月8日,两人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协议载明陆某每个月还款500元,直至还完1万元。但陆某至今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赵某一怒之下将“亲家”告上法院。陆某辩称,赵家送来的礼品价值只有3千元,而不是赵某说的6千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中,赵某给付陆某彩礼,是以其儿子赵某碧与被告女儿陆某娇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在两人无法结婚的情况下,原告请求返还所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其给付的彩礼为1万元现金及价值为6000元的猪肉、鸡、糖果等物品,被告对其收取1万元现金没有异议,且被告在庭审中亦表示愿意返还1万元,法院予以确认。至于原告主张返还猪肉、鸡、糖果等物品款6000元,被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且这些物品为置办酒席的消耗品,因此对于原告的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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