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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作业中出事故 定做人无过错亦补偿

  发布时间:2013-11-05 18:31:08


  一男子按砍伐体积支付报酬帮人砍伐木材出事故受伤,被认定为不存在雇佣关系,而是承揽关系。2013年10月17日,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健康权纠纷,一审判决被告朱金辉一次性补偿原告王佑贺人民币15000元;驳回原告王佑贺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2年11月,被告朱金辉将位于三门镇古坪村茅坪组鱼乃冲公路底的树木交由原告王佑贺等三人砍伐。原、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王佑贺自出工具、人力,伙食开支先由被告朱金辉垫付,待结帐时扣除,原告将砍伐好的林木搬运到被告指定的路边,被告丈量木材材积后以每立方米170元的价格与原告结算工钱。2012年12月8日15时许,原告王佑贺在山上作业时被倒下的树木砸伤左小腿。2012年12月9日3时,被告朱金辉亲自驾车将原告王佑贺送到兴安界首骨伤医院住院治疗34天,期间有1人护理,共花去医疗费17228.5元。随后,因原、被告双方就本案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住院期间的营养费、后期治疗费、误工费及护理费等十项合计145852元。

  法院审理认为,雇佣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雇佣关系中的雇员要受到雇主的指挥和监督。承揽是指当事人双方关于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应接受该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合同,承揽关系中的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该案中原告王佑贺自带工具、自行组织劳力、自行安排砍伐时间,被告朱金辉则根据张铭交付的劳动成果即砍伐木材材积支付相应报酬,原告王佑贺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业务活动,在工作过程中不受被告的控制、支配,故原、被告之间的关系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应当认定为承揽关系,被告朱金辉是定作人,原告王佑贺是承揽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原告在砍树的过程中受伤,原告无证据证实被告在本案中存在过失,被告依法不应对原告的损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住院期间营养费、后期治疗费、住院期间误工费及护理费、今后三年的误工费、司法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往返兴安界首骨伤医院的复查、交通、住宿费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受到的损伤是确实的,被告作为定作人,在承揽合同中受益。被告应当依照公序良俗公平合理的原则酌情给予原告适当的补偿。故法院逐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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