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驾驶的货车陷在村民家院墙附近,吴某驾驶货车用钢丝绳帮被告熊某拖拉车,在拖拉过程中,车挂钩突然断裂,断钩先弹到墙上,后又弹到正从附近经过的原告王某的身上,造成原告受伤。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原告王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78010.2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中承担27518元,由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6822.56,由被告熊某承担不计免赔10%的1033.84元,由被告吴某承担10338.4元,原告王某自行承担2297.42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9日10时20分许,被告熊某驾驶一货车装卵石到七里乡青湖村委会五哑塘吴家村,车子陷在村民吴某家院墙附近,被告吴某便驾驶一货车用钢丝绳将被告熊某的货车拖拉起来,在拖拉过程中,挂钩突然断裂,断钩先弹到院墙上,后又弹到货车右侧附近的原告王某身上,造成原告受伤。该事故,因报案时间与事发当天已相隔数天,现场已被破坏,进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一张交通事故证明,责任未作划分。事发后,原告王某在医院住院67天,花费医疗费34364.22元。原告王某的损伤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伤残十级。
另查明:被告熊某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吴某货车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进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证明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告在吴某拖车时未避让站远,防护自身安全,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应承担10%的责任,被告吴某、熊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一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另一货车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5万元,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但被告熊某在商业险中未投保不计免赔率,应承担10%免赔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