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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三轮下坡太快抛出乘客 车碾压腿被截肢

  发布时间:2013-11-05 18:35:46


发布时间:2013-10-17 16:35:40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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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搭载曹某下坡时,曹某被甩下车并遭李某驾驶的货车碾压,造成曹某左大腿高位截肢。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原告曹某医药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械费等各项损失695383.5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承担378923元,被告李某承担60038元、被告彭某承担260722.53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7日12时许,被告彭某驾驶三轮电动车载曹某行驶至320国道737KM+500M右拐弯往进贤方向,由于下坡未减速停车观察,向右猛拐,致使三轮电动车倾翻于320国道中央,车上乘人曹某被甩下车倒在320国道上,恰在这时,被告李某驾驶的一中型自卸货车载沙行驶经过,在避让过程中货车左后轮从原告曹某大腿上碾压过去,造成曹某左大腿高位截肢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彭某、李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事发后,原告曹某在医院住院治疗92天,花费医疗费48315.20元。原告曹某的假肢装配各项费用经江西某残疾辅助器具司法鉴定所鉴定为278640元,原告曹某的损伤经鉴定为伍级伤残,拆除左股骨内固定装置为柒仟元。李某驾驶的中型自卸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商业险3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进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法院予以认定。被告李某的中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商险30万元,被告人保公司应在保险条款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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